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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三要八不准”

作者: 无 | 发布时间: 2010-03-03 | 933次浏览

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三要八不准


  三要:


  1、班主任每学年要对每一位学生进行家访;


  2、任课教师每学期要与每一位学生进行民主平等的谈心;


  3、学校每学期要安排教师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八不准:


  一、不准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二、不准旷教、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不准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四、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五、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


  六、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的财物;


  七、不准对所任教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八、不准在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