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中心小学章程
作者: hqs | 发布时间: 2014-10-27 | 916次浏览
南京市汤山中心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民主管理,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中心小学”。
校址为汤泉西路 38号。
第三条:学校隶属汤山镇人民政府,是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其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根据汤山镇人民政府教育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四条:
学校核心理念:至精求善至真。
学校精神:和谐奋进,自强不息。
学校使命:①营造雅中见博,博中见智的书香校园。②育全面发展学生,塑德艺双馨教师。
学校愿景:用明天的眼光办今天的教育。
校训:崇美,尚正。
办学定位:争办与汤山温泉齐名的一流学校。
管理原则:和谐管理,追求卓越。
人才理念:质朴方正,笃志博学。
质量理念:厚积薄发,打造品牌。
行为准则:知行一致,行胜于言。
办学理念:追求和谐,立足于学生的终身发展。
校风:文明 守纪 勤学 向上
教风:敬业 爱生 求实 创新
学风:博学 乐学 勤勉 善思
第五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11月26日。
第六条:学校注重在内部管理、教学教研、后勤保障等方面在全镇小学起示范带头作用,强化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的意识,培养合格加特长的小学生,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委员会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八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据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 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三)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四) 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领导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五) 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
(六) 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及课外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工注意劳逸结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努力改善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
(七) 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工俭学的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八) 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九) 依靠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 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十一) 廉洁勤政,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十二)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三) 发挥学校的教育主导作用,努力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良好育人环境。
(十四)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和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名或聘用中层干部,安排教职工在汤山镇小学范围内的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镇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设备设施建设。学校的财务和校舍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条:副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委员会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设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其各自职责为:
(一) 教务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和教务工作。
(二) 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三) 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职能部门领导人由校长提名,由汤山镇教育管理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
(二)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审议学校全员聘用合同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四)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党风廉政工作。
(七)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切实关心他们的退休生活,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学期工作计划和行事历;学校基建和维修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学校财务预决算,奖金分配方案和招待费;教师职务评聘、教师岗位评聘和评优的等“五公开”;每学期开学的收费标准;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学校人事任免;社会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每学年至少召开里两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四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根据有关法规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予以处分、免职等,根据县教委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 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 讨论决定学校能力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健体。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 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二) 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三) 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不歧视后进生。
(四) 营造浓郁的德育氛围,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教育主旋律。
(五) 建立健全由社区代表、家长代表、学校领导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定期开展家长学校活动,营建“三结合”的教育教学管理网络和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二条:把“以学为主,教学相长;向管理要质量,向科研要质量”作为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随意增课、减课、调课、停课。
第二十四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育科研。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求师生进校后一律讲普通话、书写规范字。
第二十六条: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常规管理。抓实教学“五认真”的过程管理,坚持中心小学“开放日”制度,传递最新教改信息和课堂教学评价手段 ,不断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
第二十七条: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八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
第二十九条: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
第三十条:废除百分制,实行等级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加强艺体类教育,每年五月份为学校艺术节,十月份为学校体育节,四月至十月为学校读书节。
第三十三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仪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
第三十四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规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环节。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
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支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教学设备、图书资料、教辅物质和学校用房等校园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校园管理
第三十九条:全体教职员工应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优美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条: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努力创建令人赏心悦目的花园式学校。
第四十一条: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发挥其育人功能,激发学生心理潜能,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
第四十二条:全体教职员工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七要七不”,不断提高自身素养。
第四十三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四条: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五条:学生进入学校学习,必须做到“五不准”、“五做到”,即:
五不准:
1. 不准在校园内吃零食、乱扔纸屑。
2. 不准爬栏杆、爬窗户、上楼顶、下地下室、滑扶手。
3. 不准在走廊、过道追逐打闹,做危险的游戏。
4. 不准乱写乱画,污染墙壁。
5. 不准损坏公物,在桌上刻划(故意损坏者照价赔偿)。
五做到:
1. 上下楼梯要依次靠右行,上行让下行,学生让老师,服从值日师生的指挥。
2. 保持室内整洁,每天拖地一次,垃圾袋装。
3. 大小便要入坑、入池、便纸入篓。
4. 在食堂就餐要有秩序,讲卫生。
5. 讲文明,衣着整洁,队容整齐,有礼貌,遇到有本校教师在场的客人,要打招呼“老师好”,人人争做好学生。
第四十六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
第四十七条:学校成立护校队,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十三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第五十四条: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按市教委提出的规范师德行为“五不准”和“三个一”的要求去做。
“五不准”:1、不准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
2、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不准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
4、不准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
5、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
“三个一”:1、一年内,每一位班主任对每一位学生进行一次家访;
2、每一位任课教师要与每一位学生进行民主平等的谈心;
3、每一所学校要主动向每一位学生家庭征求一次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有关条款结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施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地落实教师绩效工资政策,进一步深化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以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切实激发教职工工作热情,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
1、分配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师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2、考核项目分基础性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分上半年(2—6)月,下半年(9—1)两次考核,年终一次性发放。
3、奖励性绩效考核内容由各类津贴、常规考核奖、突出成果奖、工作补贴组成。
4、加强考核纪律与监督:
5、 备注:(1)方案试行中,如遇上级政策性调整,学校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修改的权利。(2)依据本方案由各部门制定的班主任考核细则、中层干部考核细则、教学管理细则、骨干教师考核细则、师德考核细则、课时补贴规定等同时执行。(3)考核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总额及项目。对全校所有考核人员的结果在学校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3天。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有关费用,以保证其顺利入学。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
(二)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六) 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接受学校的教育、帮助,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养成崇高的思想品德。
(三) 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
(四) 爱国、勤学、尊师、守纪,争做校园小主人。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江宁区教委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区教委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为准,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正。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六月